新文科视角下“财会+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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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学会

​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四川省德阳市)618500

摘要

目前高校注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财会+法学该类型的人才在社会中也具有较大的需求。但是,高校进行该类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模式大多为在课程开设上同时设置财会类的课程和法学类的课程,或者授予双学位,或者开设多类型的选修课程或者开设法务会计方向班,或者设置法务会计课程。但是,在师资配备、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上,财会和法学并未实现正在的融合,而是简单的相加,培养的人才最终并未从事复合型的工作,而是选择单一领域成为自己的职业。因此,可见目前的“财会+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将从“财会+法学”复合型人才的社会需求、高校“财会+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分析、高校“财会+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和高校“财会+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路径进行分析。 财会与法学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目前主要集中在法务会计或者司法会计的人才培养领域。但是,目前的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重理论、轻实践。注重同时开设法学类和财会类的课程,但是并无实践教学环节的设置。部分高校虽然开设了法务会计的课程,但是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师资配备等无法培养出所期待的复合型人才。


关键词

新文科 财会 法学 融合性课程

正文


2020年11月3日,由教育部新文科建设工作组主办的新文科建设工作会议在山东大学(威海)召开。会议研究了新时代中国高等文科教育创新发展举措,发布了《新文科建设宣言》,对新文科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其中要求培养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应用型复合型文科人才。司法会计是典型的复合型人才,其应当同时具备财会知识和法学知识,更为重要的是,其必须做到法学和财会的融合,而并非单一的从事法学工作或者财会类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中明确了司法会计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一)协助案件承办部门发现案件线索、确定侦查范围、收集相关证据;

(二)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并根据办案需要参与法庭审理活动;(三)对案件涉及的相关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四)其他相关工作。”由于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且出庭参与庭审活动,因此要求其必须同时具备财会和法学的相关专业知识。据了解,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人员开展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并不多,大多数情况下,检察机关更倾向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司法鉴定。这一行为也说明,目前高校培养的司法会计人员并不能真正的完成司法会计的工作内容。

一、司法会计人才的社会需求

公检法机关在法律诉讼的过程中,在自己的非专业领域,必须依靠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提供专业的意见,辅助案件的办理。因此,在很多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常常需要依赖财会领域的从业人员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比如,在非法集资的案件中,办案机关的人员需要确认犯罪嫌疑人的集资诈骗的具体金额,但是面对财务报表、财务账簿和原始凭证等资料,办案人员由于不具备财会领域的专业知识,因此无法识别账簿是否存在问题,无法计算非法集资的具体金额。综上,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往往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截止2025年1月26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刑事案件模块中检索“司法会计”,得到的判决书共计18990篇,主要涉及的罪名包括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逃避缴纳税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贪污罪等;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民事案件模块中检索“司法会计”,得到的判决书共计10095篇。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需要司法会计从业人员。

同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后,并不意味着其完全完成了相关的工作。比如,在非法集资的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之后,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后获取了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其极有可能针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内容从程序上和实质上提出质疑,期待减少犯罪金额,甚至脱罪。因此,当下高校不仅需要意识到培养司法会计复合型人才,更为重要的是需要认识到必须培养高质量的司法会计复合型人才。

二、高校司法会计人才培养现状

目前我国高校进行司法会计人才培养的学校和模式基本如下:

江西财经大学在本科阶段开设了法学(法务会计)专业,授予的学位为法学学士,开设的主要课程包括《法务会计原理》《创业法学》《计算机审计》《舞弊审计》《财务管理》《财务报表分析》《高级财务会计》《会计实验》《中级财务会计》《审计学》《会计学原理》《经济犯罪侦查》《商法学》《金融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公司与企业法》《合同法》《物权法》《法理学》《宪法学》《民法总论》《刑法总论》《刑法分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法学》《法律职业伦理》。值得注意的是,该专业开设在法学院。南京审计大学、安徽财经大学采用的也是该模式。

中国政法大学在本科阶段开设了工商管理(法务会计)方向选修课程,主要包括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法务会计、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税法和税务管理、审计学、经济法、证据法学、会计学专业论文写作等。

兰州财经大学设置了法务会计双证班,其主要开设的课程包括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管理学、金融学、统计学、市场营销学、管理信息系统、会计学基础、财务管理、法理学、商法学、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同时授予管理学和法学的双学位。西南财经大学采用的基本也是该模式,其开设的主要课程包括法理学(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宪法学、民法总论、刑法总论、 合同法、刑法分论、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商法、国际法、中国法律史、法律职业伦理等。 会计学专业主要课程:政治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会计学、管理学原理、 货币金融学、中级财务会计 I、中级财务会计 II、成本管理会计、审计学、会计信息系统、 高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等。 与此不同的是,西南财经大学开设司法会计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是法学院,但是兰州财经大学开设司法会计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是会计学院。

三、司法会计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根据前述的司法会计人才培养现状,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司法会计人才培养主要的模式为同时开设财会课程和法学课程、开设财会+法或者法+财会的复合专业和开设法务会计方向的班级。以上模式的目的是为了同时具有财会知识和法学知识的复合背景的人才,但是我们发现,在前述培养模式下,我们发现实际上最终学生在就业时基本会走向某一专业领域,即最终的就业选择是或财会或法学,很少有人真正的在工作上去运用自己的复合背景。因此,说明目前的培养模式存在一定的问题。

第一,课程融合度较低。目前,大家仅是简单的开设财会类法学类的相关课程,这些课程都是单纯的在讲授财会领域或者法学领域的知识,即没有进行课程之间的融合,比如我们的审计学课程会教授学生审计的程序,部分高校开设的法务会计的课程会教授学生在完成司法鉴定意见的过程当中应当注意哪些程序性的问题。可见,两门课程是各自在讲授各自的内容,并没有进行讲授如何区分审计的程序和司法会计的鉴定程序。同时,除了这两门课程以外,其他的课程依然存在这些问题。

第二,师资无法完全满足课程需要。我们现在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问题是,在之前我们的教育中,并不存在财会和法学复合型背景人才的培养模式,因此就目前的师资而言很难能够找到同时具有财会和法学背景的人才,能够将两者进行深度融合的人才就更难发现。目前少量的一些具有财会个法学复合背景的人才基本都是在实践的过程中,遇到了相应的问题,然后进行学习,最后慢慢的总结了丰富的经验,比如在律师这一领域,一个律师承接了一份非法集资的案件,会计师事务所就非法集资的金额出具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于承接案件的律师而言,在完成该委托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其能够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为切入点,找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存在的问题,其代理的该案件将取得较好的效果,因此这将激发承办案件的律师不断的进行学习,久而久之其将在该领域获得丰富的经验。因此,在以前并没有太多进行过系统的财会与法学理论知识学习的人存在,这也将导致在今天我们提出财会与法学复合型背景人才培养时将面临师资缺乏这一问题。

第三,教学方式较为单一。目前我们在该人才培养模式下基本采用的还是理论教学的方式,但是该方式无论是在传统学科还是在财会与法的复合背景学科的培养模式下都不是一个最优的选择。该教学方式也面临着理论知识讲授过于枯燥,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填鸭式的教学也无法培养学生独立自主的思考和学生的创新能力。因此,我们在财会与法学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下,我们也应当注重改变我们的教学方式。

四、司法会计的人才培养路径

第一,增加融合性课程的开设。目前在各高校中开设的融合性课程基本只法务会计这一门课程,但是这是完全不够的,且幻想通过开设这一门课程培养出同时具有财会和法学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也是不现实的。因此,我们必须开设更多的融合性课程来推动人才的培养,比如在经济法、公司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等。

第二,重构课程内容。目前开设法务会计课程的高校中,很多学校仅局限于开设了该课程,并未充分讨论和探索该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目标等。因此我们不难发现,部分高校开设的该课程并未真正讲授法务会计的相关内容,我们首先理解法务会计讲授的内容应该是什么,重点我个人认为应该是审计和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出具程序上存在的差异,因为我们深挖课程内容,我们会发现如果采用审计学的程序去完成司法鉴定意见书将会出现问题,如我们审计学上认为出具审计报告只需要两个注册会计师签字即可。但是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我们对签字的主体并非仅是注册会计师,且我们的要求的是三个人员同时签订,因为我们认为在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需要由第三人来进行复核。另外,一般来说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意见时,完成审计报告后就意味着工作的结束,但是就司法鉴定意见书而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并不意味着工作的结束,若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存疑,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人员需要出庭接受询问。但是,在目前的教学实践中,部分高校开着法务会计的课程时,前述内容并非其教学内容,而其教学内容主要是在讲授审计学的相关程序,这不仅无法实现该课程的教学目标,同时也导致了该门课程的教学内容与审计学的教学内容重复。

第三,采用“双师”开展教学。财会和法学领域的复合型人才目前较少,为解决这一难题,我们可以考虑采用“双师”开展教学。如课程由两位教师同时展开教学,针对各自的专业领域分布不同的课时,但是教师在课程开始前需要配合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环节的打磨。在此之前,我们可以引进行业导师,在课程中让学生开展随案实习。如,与当地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合作,当地的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包含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案件过程中,带领学生一起参与案件的办理,让学生全过程跟踪学习案件的程序,包括观摩最后在庭审中,犯罪嫌疑人的律师的提问等,让学生真实的了解自己未来可能面临的问题和场景,也更容易激发学生当下的学习兴趣和热情。

第四,增加实践教学环节。理论的教学较为枯燥,无法吸引学生的兴趣。同时,仅仅采用理论的教学也很难真正培养出融合财会和法学的复合型人才。如出庭接受询问这一环节,学生未进行或者参与过真实的庭审,其在未来的某一天真实的面临该场景时,其根本没有任何的准备。因此,在教学的过程中,我们可以考虑开展模拟法庭。

第五,采用案例驱动式的教学方法。目前关于法务会计或者司法会计的教材理论性的较多,因此我们可以尝试与当地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将他们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经典案例,编制成为教材,在教学的过程中采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开展我们的教学。如,我们可以拿出一个犯罪嫌疑人辩护人通过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为切入点成功实现无罪辩护的案例,让学生发现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正确出具程序。这相比我们填鸭式的告知学生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程序,可以让学生在课程上更加具有获得感和主人翁意识,也可以让课堂的氛围更加活跃,学生独立自主思考的能力得到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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